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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陕西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陕西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二)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陕西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三)审查和批准陕西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四)讨论、决定陕西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选举并有权罢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六)选举并有权罢免陕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七)选举并有权罢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八)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九)听取和审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十)听取和审查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十一)改变或撤销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二)撤销陕西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现为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陕西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5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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