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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拟定市级党政群机关部门“三定”规定的通知》(商市编发〔2015〕11号)文件精神,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市政府委托,代市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承担监管责任。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区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二)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食品药品市场整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三)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用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开展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四)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开展专项整治。(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八)指导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十)承办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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