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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国家并拟订市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研究并实施国土资源领域的改革事项。(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国土资源其它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上报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移民搬迁用地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五)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及不动产权籍管理。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市土地资源,保护不动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商州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六)负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七)负责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管理。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依法实施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较大矿权纠纷;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九)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管理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十)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非税收入的监管。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依法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十一)负责市级以上跨县区的线性重点建设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的统一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做好商州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十二)负责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源的公共服务。(十三)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县级干部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干部的考察、任免、考核、交流工作。(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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