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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组织拟定执行全市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责任。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县(区)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其他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查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参与审核需报省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参与制定陕南移民搬迁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四)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责任。依法保护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建立和维护地籍信息系统。(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申报工作。(六)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储备等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七)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核实工作和地勘查项目活动。(九)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测安康城区周边地下水变化情况;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十)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管理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十一)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十二)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十三)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处级干部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干部的考察、任免、考核、交流工作。(十四)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不动产登记工作,调处市本级不动产权属争议;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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