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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二)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全市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收支总量平衡。牵头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统筹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省和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完善备案程序,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牵头组织全市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定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七)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负责能源行业管理,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强能源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八)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协调推进“飞地经济”发展,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安康循环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承担西部大开发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九)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协调管理市级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十二)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十三)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价格管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改革的计划及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价格改革方案,指导、监督县级价格管理工作。负责价格法律法规宣传、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价格公示、价格诚信、价格自律、明码标价等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合法价格权益。(十五)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参与价格相关的计划、财政、金融等经济关系的协调、调控工作,负责全市价格工作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十六)执行中、省《定价目录》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价格;制定并监管中、省《定价目录》授权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规范、引导和监控。(十七)组织实施全市物价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下价格执法行为和举报工作;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指导社会价格监督活动。(十八)对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成本监审,负责组织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资料。(十九)建立全市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实施中省市县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监测、预测,定期发布各类市场价格信息;建立健全全市价格信息网络;建立完善价格补贴与物价水平联动机制,并组织实施;调查分析市场价格趋势,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价格信息和分析建议。(二十)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价格鉴证、价格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级价格认证部门业务开展,并对市县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有异议的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证性认定,协调处理相关价格矛盾和纠纷,提供价格服务。(二十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区实施粮食安全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工作。(二十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提出市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规模、布局及动用计划建议,监督县区落实应急成品粮油规模;制定和完善全市粮食应急预案,并负责提出启动建议;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与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二十三)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负责粮食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二十四)负责起草全市粮食流通、市级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油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油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二十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和建议,提出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十六)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油库存检查;负责“放心粮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二十七)编制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计划;负责全市粮食行业财务指导及专项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二十八)组织安排和协调保障部队、灾区灾民、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二十九)承担市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市节能减排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三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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