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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延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延政办发〔2015〕7号),设立延安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实施办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统计、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承担林地征占用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及经营加工。(四)制定全市造林绿化规划、年度计划及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及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及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工作;负责林木种子、苗木的管理,指导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疫源疫病监测、经营利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六)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拟定全市自然保护区及湿地保护建设规划,指导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七)承担林木权属管理工作,执行中、省、市关于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经营体制改革的意见,推进林业改革,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及林权纠纷、林地承包纠纷的调处仲裁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八)承担全市干果经济林的发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九)负责全市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参与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价格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建立和实施全市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提出林业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监督管理林业国有资产和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基金的使用。(十)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监测工作。(十一)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宣传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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