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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省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政策及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开展环境执法,对重大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审定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三)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和环境统计信息。(四)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五)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振动、放射性、电磁辐射、光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六)监督对生态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七)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区)、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监督、指导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九)指导全市清洁生产、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十)指导、监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建设工作。(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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