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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二)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国土资源其它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三)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承办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事项。(四)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监督管理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五)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承担报省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六)负责地价管理;审查申报土地评估机构资格;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备案工作。(七)组织实施国家重点项目和省、市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用管理工作。(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和矿产资源储量工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和矿产开发统计年报工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九)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依法管理地下水勘查、矿泉水开采。(十)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十一)负责全市测绘成果和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检查国家各类等级的测量标志;负责测绘活动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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