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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5号),设立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地方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二)制定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三)开展执法情况调查研究,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148”法律服务专线。(四)管理、指导和监督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五)管理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六)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七)管理、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工作。(九)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十一)负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物资及装备工作。(十二)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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