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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三)指导全市粮食、果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组织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性政策建议;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五)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苗)、草种、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管理,促进农机、农艺结合。(六)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除森林、野生动物外)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实施动植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开展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七)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科学利用;承担耕地及基本农田的质量监测和施肥指导服务工作;指导运用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八)拟订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发展。(九)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十)负责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情况进行预测和研判,指导农产品生产。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信息服务工作。(十一)编制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归口管理农业系统各学会、协会及农民专业协会。(十三)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开展农业灾情监测调查,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生产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十四)承办市政府农业涉外有关事务,开展农业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审查农业引进项目。(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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