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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5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2〕266号)的有关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西安市人民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规格为正局级。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63号)和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陵县管理部更名的函》(市编办函〔2015〕142号)、《关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复函》(市编办函〔2015〕143号)精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处、信贷管理处、信息管理处、法规与审计稽核处、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综合业务部10个机构,下设省直分中心、西铁分中心、长庆油田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4个分支机构和新城区管理部、碑林区管理部、莲湖区管理部、雁塔区管理部、灞桥区管理部、未央区管理部、阎良区管理部、临潼区管理部、长安区管理部、高陵区管理部、蓝田县管理部、周至县管理部、鄠邑区管理部13个派出机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起草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四)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的核销。(八)负责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九)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十)负责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与安全。(十一)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十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十三)承办市政府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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