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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供销合作总社的职能是对本系统工作实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并负责直属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省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参与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制订,指导全省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二)承担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省政府的授权,承担国家化肥、农药、农用物资以及棉花、羊毛等重要物资的储备、管理任务;对全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以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烟花爆竹和系统废旧物资再生资源的经营管理。(三)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各级供销社的合法权益。(四)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为全省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六)协同各地市党委做好对地市供销社主任配备调整的考核、考察工作。指导全省供销社系统的组织队伍建设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对各级供销社干部和职工的教育培训。(七)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业单位行使出资人的职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资产;指导全省各级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八)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九)代表省内系统经济组织与省内外经济组织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社会团体、院校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系统的外经外贸工作。(十)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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