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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44号)、《陕西省地勘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08〕128号),设立陕西省地质调查院,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业务上归属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和指导。陕西省地质调查院主要承担全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承担基础地质数据调查、采集、更新工作;开展国土资源测绘、遥感及数据解译工作,建立并维护数据库;建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信息网络系统及公益性地质服务信息平台,利用地质资料信息、图书档案等为社会提供地质信息等公益服务。(二)开展矿产地质调查工作,拟订全省矿产调查、勘查规划;开展全省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和矿产勘查;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省政府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管理的初审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对成果实施管理。(三)开展环境地质调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与专项防治技术指导任务;开展水文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及保护等公益性地质工作。(四)开展前沿性、基础性地质研究以及与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相关的应用研究;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引进与推广。(五)受省级国土部门委托,参与拟订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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