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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拟订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负责并组织实施省政府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市县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三、负责制定省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负责省政府机关和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办公用房、房屋修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报批管理房地产变化等情况。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四、负责省级机关及所属在西安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危旧住房改建项目审核、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院落)的规划、建设。负责制定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办法。负责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五、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拟订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六、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推进和组织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监督市、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管理工作。七、组织拟订省政府机关办公区安全保卫、应急预防、人民防空有关制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省政府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省政府机关爱国卫生及其他社会事务工作。八、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后勤工人技术培训等工作。九、负责新城大院水、电、气、暖、环卫、绿化、餐饮、接待、通讯、交通安全、车辆管理以及省政府机关幼教、医疗等服务管理工作。十、拟订省级领导干部服务及生活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事务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省级机关4个老干所的老干部生活服务管理等工作。十一、负责对接收的转制为企业性质的省级经营性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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