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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14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草案、政策及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二)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参与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工作。依职责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市县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七)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批发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八)负责指导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九)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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