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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文物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文物考古、保护和博物馆的管理工作。落实党和国家发展文物事业方针、政策,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起草地方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全省文物资源普查调查,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依法依规可持续发展。(三)指导、监管全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和审批全省文物保护、考古、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的项目和方案;指导监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的审核、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五)负责全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有关资质资格认定的审核、申报、审批等管理工作。(六)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七)负责全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审核管理并监督使用。(八)拟订全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推动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九)管理、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十)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社团工作。(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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