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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拟订全省统计政策、规划及全省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二)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完成全省投入产出调查任务;核算全省及各市(区)国内生产总值,编制全省资产负债表,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三)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专项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等,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六)组织全省各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七)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事业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省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省级部门和地方统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九)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责任,管理省属调查队系统的人员和经费;负责县及县以上统计部门中央事业费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并指导全省统计系统人员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十)建立健全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立健全并管理陕西宏观经济数据库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在全省统计系统组织、应用和推广计算机、网络和应用软件技术,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监控体系及网络应急保障体系,实时监控网络、业务系统和信息的安全;加强大数据在全省统计工作中的运用。(十一)监测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示范镇、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第一产业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等方面的调查;组织开展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如实反映各地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组织实施全省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实施监测,反映扶贫开发成果;建立并组织实施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准确反映全省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十二)开展社情民意调查,搭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为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提供服务。(十三)开展统计研究工作和统计科学交流,承担国家安排的统计科学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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