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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14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省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健康陕西战略实施;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促进医疗与旅游、体育、食品和互联网等行业深度融合。(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省药物政策,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六)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七)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标准;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八)贯彻落实全省计划生育政策,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卫生健康机构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十)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健康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十二)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在陕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十四)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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