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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4〕76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省级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 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 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制。(四)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及稽查。参与指导和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五)承担全省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审查,对涉及全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省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 或受省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与集中整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 全省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 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 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八)负责全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省级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 拟订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九)负责全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 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 境信息。(十)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省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全省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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