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简介:
陕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在陕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三)拟订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的政策办法,实施防灾减灾规划,负责灾情管理、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农村民房因灾倒损恢复重建工作,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四)统筹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六)负责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负责全省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七)指导全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发展志愿者服务组织,负责全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九)负责全省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儿童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十)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承担省际和省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十一)负责全省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二)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转)站工作。(十三)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十四)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