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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政策、部署和指示。(二)组织开展对全省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我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草拟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三)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四)负责协调兼职委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工作;协助拟订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应事宜。(六)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指导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八)负责组织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九)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国家宗教局落实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十)依法审核审批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指导市、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十一)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搞好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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