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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菏泽撤地设市后,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沿用原县级菏泽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第十五届)。2001年1月,召开菏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菏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设立了办公室、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室三个正县级综合办事机构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六个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分别由常委会副主任兼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室,为正县级办事机构。2005年8月,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副县级机构)升格为菏泽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正县级机构)。2010年8月,菏泽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更名为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设立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责: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七、监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九、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十一、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十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十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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