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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 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 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申诉和意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 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 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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