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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二)负责协调、配合中央驻聊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保险协会)对全市各类金融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加快形成区域性金融管理与风险防范机制;负责联系协调驻聊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三)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属地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四)负责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股权挂牌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和拟挂牌企业股权挂牌提出初审意见;指导协调上市资源培植和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配合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辖区上市公司和直接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监管中央驻聊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以下简称新型金融组织)以及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六)依照权限审核审批新型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风险蔓延;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组织地方金融统计监测、专项检查等,督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八)负责对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征求意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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