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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聊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聊城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审计、调查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和核查事项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起草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办法;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1. 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决算草案编制,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2. 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 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 市属国有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 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 市政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 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8.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9.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对市管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七)加强对宏观政策的研究,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八)组织实施对领导干部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十一)按照全省审计机关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要求, 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市、区)审计局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全市审计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财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审计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十二)依法领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组织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十三)制定审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审计数据采集、管理和使用,指导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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