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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一)承担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责任;承担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的责任;承担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的责任。(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的责任; 承担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的责任; 承担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的责任。(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承担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承担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的责任。(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的责任。(五)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的责任; 承担拟订全市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的责任; 承担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的责任; 承担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的责任。(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承担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责任;承担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的责任;承担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的责任。(七)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承担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的责任; 承担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政策措施的责任; 承担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的责任; 承担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的责任;承担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的责任。(八)承担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责任。承担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的责任;承担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等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的责任;承担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的责任。(九)承担负责编制建材业发展规划并拟订建材业的实施细则的责任;承担监督管理建材市场工作的责任;承担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发展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建材推广的责任。(十)承担规范性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承担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的责任; 承担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 承担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的责任;承担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级中心镇的建设工作的责任。(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承担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的责任; 承担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的责任; 承担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的责任。(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承担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责任;承担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的责任。(十三)承担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的责任。承担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责任; 承担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的责任; 承担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责任。(十四)承担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的责任。(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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