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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聊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4号)和《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聊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聊发[2010]2号),设立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一)承担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的责任。(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承担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的责任;承担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的责任。(三)承担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责任。(四)承担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的责任;承担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责任。(五)承担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六)承担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责任;承担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的责任;承担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的责任。(七)承担按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工作的责任。(八)承担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责任;承担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责任;承担依法对县(市、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责任。(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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