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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政府授权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城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开发区等)供水、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用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城区的管理办法、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研究拟定市区城市公用事业专业详细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对城区公用事业企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定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管。(四)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城区公用事业各行业的价格、补贴和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区公用行业执行国家、省质量标准和计量、节能、压力容器、设备、安全生产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六)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城区供水、燃气、供热、等设施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七)负责研究拟定市区公用事业科技规划,重大科研项目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公用事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业务合作工作,指导公用企业利用外资及招商引资工作。(八)负责市区公用事业市场放开和管理工作,对公用事业依法培育,规范管理公用事业市场,指导公用事业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工作。(九)负责城区公用事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公用事业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对危害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及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十)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劳动人事、党群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管理工作。(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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