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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各县(市、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足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市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十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七)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的人员。(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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